某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口时,与未悬挂号牌的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驾驶人死亡。死者家属对发生事故时行车记录仪所反映的小轿车行驶状态提出异议。某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针对涉案车辆的行驶状态进行司法鉴定。
接到案件后,司法鉴定机构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人员到达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法庭科学车体痕迹检验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等规范,通过行车记录仪视频进行计算,综合分析后判断事故车辆的行驶状态。
通过鉴定分析,小轿车的参照点在与三轮车碰撞前到碰撞后与路面监控杆的相对位置未发生改变,极角的变化是两车碰撞时,小轿车产生的晃动所致。鉴定结果表明,小型轿车在与三轮车发生接触前处于停止状态。解决了案件双方争议的问题,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公正的证据支持。
包括通过对涉案车辆唯一性检查,对涉案车辆、交通设施、人员及穿戴物等为承痕体、造痕体的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进行检验分析,必要时结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等结果,判断痕迹的形成过程和原因(如是否发生过接触碰撞、接触碰撞部位和形态等)。
运用动力学、运动学、经验公式、模拟实验等方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和资料、视频图像、车辆行驶记录信息等,判断事故瞬间速度(如碰撞、倾覆或坠落等瞬间的速度),采取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如采取制动、转向等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在某段距离、时间或过程的平均行驶速度及速度变化状态等。